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有哪些
时间:2023-06-08 14:44:03 1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有哪些

在我国很少有再保险公司,目前世界上的主要再保险公司是:

1、慕尼黑再保险集团

2、瑞士再保险公司

3、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

4、GE全球再保险公司

5、汉诺威再保险公司

6、劳合社

7、格宁环球再保险集团

8、斯考再保险公司

9、安盛再保险集团

10、安联再保险集团

二、再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设立再保险公司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3.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3.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五条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第七条投资再保险公司的中资股东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

第八条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再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再保险是什么意思?

再保险的意思就是分保,指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应当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也就是说,再保险的基础就是原保险,也是基于原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分散风险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概念。

再保险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就是说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签订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非比例再保险又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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