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如下: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如下: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海运出口货物保险操作流程2
(三)确定保险金额和交付保险费
1、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也是在保险标的受损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保险金额一般是以被保险货物的发票金额为基础确定的。从买方的进口成本来看,无论以何种贸易条件成交,除去FOB价外,还须承担运费和保险费,所以,保险金额一般是以货物的CIF或CIP价发票金额为基础确定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若货物全部损失,而被保险人得到的补偿却只是CIF或CIP发票金额,那么,他己经支付的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仍然无法得到补偿。因此,各国保险法和相关国际惯例均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在CIF或CIP货价的基础上适当地加成,一般加一成(10%),加成的多少应视实际需要而定。
保险金额的计算可采用下面的公式:
保险金额=CIF(或CIP)发票金额(l十加成率)
2、保险费计算
保险金额乘以所规定的保险费率得出保险费。我国保险公司的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率分成二大类,即一般货物费率和特殊货物费率。凡是损失率高,容易受损的货物名称列为一类,为特殊货物费率。除指明货物以外的其他所有货物都属于一般货物费率。
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范围内,所以投保一般附加险不另加费,特别附加险则加费。投保货物运输战争险和罢工险任何一项时,要另收保险费。如果两者同时投保,只收一项,不两者重复收。
(四)关于单证一致方面若干问题的处理
在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单证一致是出口收汇的重要条件之一。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由于境外进出口商开出的信用证中保险条款与买卖合同中保险条款不一致,如果处理不当,小则增加出口费用,大则影响按时出口结汇。常见的问题有下列几种:
1、来证要求投保任何原因的损失或损坏(Lossand/ordamagehowsoeverandwhatsoenercased)
保险所承担的责任一般是意外的、外来的原因致使保险货物受到损失或损坏,如果投保不论任何原因的损失,则包括了货物自身的品质、质量以及自然损耗等,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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