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别人做担保将承担什么后果
给别人做担保将承担的后果是:影响担保人自身的额度及风险,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一旦借款人的月供出现了逾期或无法返还时,此时担保人的信用记录也会收到相应的印象,在后期担保人申请贷款时,它所担保的债务会视同自身的债项影响自身在后期的贷款。担保人对借款人有偿还债务的责任,作为担保人,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就必须为其支付,其中银行贷款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不同担保方式面临的追究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先追索贷款人的财产,余款向担保人追索。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形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形: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超过保证期间的。
三、哪些人可以做担保人
可以做担保人的人需要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1.与担保的法律关系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n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n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n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n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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