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0月1日,李*明(化名)的朋友王-林(化名)结婚,李*明前往帮忙。按照当地风俗,王-林在一家酒店设宴招待亲朋好友。王-林购买了一大盘鞭炮在吃饭前燃放,李*明前往点燃,被燃放的鞭炮炸伤了左眼,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明问,自己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李*明在朋友结婚时义务帮忙受伤,王-林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燃放鞭炮的危险性是可以预见的,却将自己处于危险的距离,在燃放鞭炮时没能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王-林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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