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在法院拿抵押物,有权利拿回房子吗?
时间:2023-06-24 03:00:20 3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借款到期不偿还,借款人无权处理房子。首先,要没有明确对方把房子抵押时,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对方用房产抵押担保是不生效的。抵押房子必须登记,否则抵押无效,可以起诉,执行程序拍卖房产。

一、双方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是无效的。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条件是什么?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受偿,依次类推。

三、抵押合同无效的能否撤销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无效的,办理抵押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撤销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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