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一般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一般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立案侦查。而在一般原则之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除了住所地管辖原则,法律还规定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等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相关法条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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