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终局裁决适用种类是什么?
时间:2023-04-28 15:33:25 4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工伤保险待遇终局裁决的适用种类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及工伤的劳动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类:

1、基于工伤认定目的,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

2、请求支付工伤医疗费的争议;

3、请求支付工伤待遇等的争议。

其中,确认劳动关系类争议需经过一裁两审的程序。支付工伤医疗费类争议,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超过该金额的,适用一裁两审程序。请求支付工伤待遇类争议,目前有的地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其纳入了终局裁决的范围。下一步我们将修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拟将支付工伤待遇类争议纳入终局裁决范围,以缩短此类争议的处理周期。

二、哪些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停发?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工伤职工为特定的保护对象的,目的在于使工伤职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助。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来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不同的伤残等级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确定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这也同时反映了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既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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