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环境监管失职罪犯罪
时间:2023-08-16 20:43:25 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2、造成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30万元以上,但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保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破坏的;7、造成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8、其他造成公私财产重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所有的企业和公民都是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工作的,如果有不法企业做出污染社会环境的行为后,不仅会危害到社会公共健康同时也是不利于国家可持续性发展,所以司法机关在发现了不法企业做出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后,会根据涉案的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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