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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和污染环境罪的区别是什么

2021-12-10 2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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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环境监管失职罪污染环境罪的区别: 一、客体不同。污染环境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二、主体不同。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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