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退休工人田先生,将自己的老邻居鲁女士告上了法院,原因是鲁女士在其院内电线杆上装了个摄像头,能够拍到他家的门窗及门前道路。田先生觉得,自己的生活遭到了窥视,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因此一纸诉状将老邻居告上了法院。近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颁布以来,该院以隐私权纠纷为案由受理的第一案。
田先生在起诉书中称:2008年7月28日,他发现邻居鲁女士在其院内一根电线杆上私自安装了摄像头,他所居住房屋的门窗及门前道路均在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内。田先生认为,鲁女士用摄像头窥视其家庭生活的行为明显侵犯其隐私权,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失。因此在协商未果后,田先生将邻居鲁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鲁女士拆除摄像头、停止侵害。
鲁女士答辩称:她在自家范围内安装摄像头,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家利益不受侵害,并非要窥视田先生家庭;并且摄像头的摄像范围并不包括田先生居住、生活的范围,因为田先生起诉书中所称的门窗是其私搭乱建的,属于违章建筑,不是其居住、生活的地点;另外,即使摄像范围包括田先生所称的门窗,也不能证明侵害了其隐私权,因为她既不知道田先生的隐私,更谈不上向他人散布、传播田先生的隐私。因此,鲁女士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田先生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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