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申请须知
时间:2023-07-06 11:24:52 3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捐献手续及流程

1、申请登记

凡在本市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1)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北京市红十字会网站下载,或联系接受站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登记接受站、捐献遗体者本人、执行人(家属、亲友或工作单位、居委会干部)留存。

(2)到附近公证处免费办理公证。

(3)登记接受站依据公证书办理登记手续,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遗体捐献纪念证”。

2、接收站接受程序

(1)通知。捐献者去世后,执行人应尽快在医院或街道开具死亡证明后,通知登记接受站。

(2)接收。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做好接受遗体准备工作,派车前去接收遗体。

(3)登记。接收站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信息:

捐献编号

捐献登记号

死亡证明复印件

死亡日期

年龄性别

捐献日期

执行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捐献者生前照片1张(1寸)及身份证复印件其它材料(如捐献者生平事迹介绍,生前视频、音频、照片等)。

(4)发放。遗体接受证明纪念品。

遗体捐献有补贴吗

遗体捐赠必须是自愿的,而且是无偿。

自然人的捐献意愿应当得到尊重。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其生前意愿,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遗体。自然人生前表示捐献意愿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其捐献意愿。

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为。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以及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的活动。禁止将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教学和临床移植以外的其他活动。

遗体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遗体捐献牟取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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