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涉嫌侵犯名誉权的转载作品应如何认定
转载的作品侵犯名誉权的认定为:
1.恶意对已发表的侵权报道加以转载传播的;
2.被转载的文章中有明显的侮辱性语言或者其他虚假内容,但转载者为了迎合某些读者不正常的心理或者为了取得其他方面的效应,予以转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二、侵犯名誉权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包括:
1.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如果侵犯名誉权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名誉权被侵权的标准
名誉权被侵权的标准如下:
1.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
2.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3.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4.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
5.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捏造、歪曲事实;\n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n(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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