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审理期限规定如下:
当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所移交的案件后,通常情况下应当在一个月内对该案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然而对于一些情节较为严重或复杂的案件,合议庭有权将其延期到十五天以后进行审理;
若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处罚,同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标准,检察院应在十日内完成审判工作;
但若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则可将审理期限延长至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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