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发现开发商所提供的五项购房必备证件并不齐全时,您有权积极与其展开协商,要求其同意为您办理退房手续。若开发商坚持拒绝,您可进一步向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住建委”)进行投诉。对于未持有合法齐全的五证而擅自开始销售房产的开发商,住建委有权勒令其立刻停止所有房地产销售行为,并且还可依法对其处以高达人民币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更为严重的是,若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擅自开始预售房屋,住建委将会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包括勒令开发商立即停止所有预售商品房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以及对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总额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全文5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