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是指上海市为了提高公有住房的成套使用进行的公租房的承租权交换。限购的对象是:上海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以上住房的,上海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以上住房的,以及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上海住房限购政策
(一)本地户籍
1、已婚家庭(含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限购两套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2、上海籍成年单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
3、上海籍未成年人只要所在家庭不限购,可以单独上产证。
4、限购政策(2011年1月31日)前上海籍购房人各自和父母共有2套以内住房(2套)提供关系证明,可不计入购房套数。
(二)外地户籍
1、在上海市范围内家庭名下无任何住宅类房屋且符合网签日期前63个月内累计正常缴满60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宅;
2、拥有1套及以上本市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3、无法提供符合网签日期前63个月内累计正常缴满60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沪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4、外地户籍成年单身,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外地未成年人限购。注:因政策偶有调整且上海各区域具体要求略有差别,如需了解更加具体的内容可咨询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第七条: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或者差价换房后形成整幢独用花园住宅;
(二)产权不明晰的;
(三)已列入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四)已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六)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尚未处理的;
(七)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八)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第十条: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独用成套公有住房为职工住宅(新工房),拆套分配给2户及以上承租人使用,该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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