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连带责任,乃是指当某人因债务、侵权行为或其他类似情况而承担民事责任时,他有义务对相应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
举个例子说明,如果某个债务人在偿还债务过程中违反约定,此时由其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话,那么债权人有权直接向该保人追偿所欠债务。
然而,这种连带责任并非不可撤销,实际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均已明确规定这种责任可以通过特定的方式予以解脱。
举例来说,当当事人在达成共识,或者债权人决定豁免责任人责任等等情况下,都能够解除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连带责任也被称为“连带债务”。
这是指在特殊的法律条件下,多个债务人对于同一笔债务分别肩负全额清偿的义务。
具体而言,就是当债权人有权针对某一位、多位甚至所有债务人,或者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几个或全部,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分批次要求全部或部分支付的一种债务处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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