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后还能申请复议不
时间:2024-03-18 20:18:29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交通事故复核后还能申请复议不

在签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若对此结果感到不满或质疑,您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该复议申请需包含以下详细资料:首先,阐述道路交通事故这一事件的核心特征——涉及到当事人、车辆、道路以及交通环境等方面的基础信息;其次,将事故的全貌进行详尽描述以反映其发生经过;再者,应明确阐述事故涉及到的所有证据及其形成原因的详尽分析;接着,细致陈述当事人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范畴,甚至包括因不可预见之原因而至的事故因素;需要注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名称以及确定此认定日期所用的有效日历周期。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二、交通事故中腰横突三根骨折可以评十伋伤残吗

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骨折伤势者,可依法参与评定伤残级别。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所带来的伤残评估鉴定工作并非无限期延长或者随时进行之举,而是存在着严格的时限规定。

因此,把握并适时启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对于遭遇交通事故而负伤的当事人来说,若其所感知到的损伤已然造成了生理或心理上的实质性残疾,则可以在治疗过程全部结束之后的15个自然日之内,向相关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

接收到伤残鉴定申请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负责鉴定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且权威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如果受伤当事人对于该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亦可于收到本鉴定报告的15个自然日后,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审查与评估之诉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及时书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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