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产开发领域中,以下几种典型行为有可能被视为存在欺诈之嫌:
首先是在出售现房时,低质房屋被商家当作品质优良甚至超乎寻常的房屋进行销售;
其次是在销售现房阶段,故意隐藏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以此谋求巨额利润;
再者,以一般的合格房屋假冒为优质工程来误导消费者,进而骗取优质工程所额外收取的费用;还有就是在销售过程中,明知道某套房屋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却仍然进行销售;
此外,虚标最低售价、清盘价等具有欺骗性质的价格进行销售也是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最后,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冒用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也属于欺诈行为。
同时,通过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同样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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