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级工伤赔偿的规定和计算方法
时间:2023-07-05 04:20:13 4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0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8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4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个月

江苏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有多少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经鉴定认定为九级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1、医疗费:实报实销,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规定标准,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且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可以要求补助交通费和食宿费,具体费用参照当地规定标准

3、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具体费用参照规定标准

4、停工留薪工资: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般不超过12个月

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地相关规定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工伤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纳工资、缴费工资。

7、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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