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什么情况下无抚养权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审判变更抚养权案件时我们发现,一些小孩自出生后就由一方的父母携带抚养,长期跟随一方父母生活并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在离婚时小孩由法院裁判给另一方抚养,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一方甚至连小孩的户口迁移手续都办好了,但小孩依然一直跟随从小携带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而没有离开。依法取得抚养
权的一方当事人面对这种既成事实无可奈何,为了避免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也同意小孩继续由对方父母携带,只是暂时没有办理变更抚养手续。待子女到达入学
年龄时,双方都希望子女能在实际抚养一方的住所地就近上学,并把子女的户口也回迁到实际抚养方的户籍所在地,由此引起实际抚养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那么什么情况下无抚养权方要求变更抚养权是合理的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无抚养权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原抚养方当事人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宜继续抚养子女
一些当事人在取得抚养权后,没有很好地尽其对子女的教育和监护之责,而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终日沉迷吸毒、赌博,甚至经常夜不归家。由于对
子女疏于管教,子女的学习成绩急剧下降或由于子女无人管束而到处游荡,另一方当事人发现后,担心情况继续恶化,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如陈某
与何某于199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6岁的儿子由其父陈某抚养。但陈某从1999年底起,沾染了赌博坏习,还常常邀请他人到家里通宵达旦地打麻将,严
重影响了小孩的学习和生活。对此,何某便起诉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据统计,在2001年番禺法院审结的变更抚养案件中,由于原抚养人在离婚后沾染吸毒、
赌博等不良习惯,另一方当事人为防孩子受其影响而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就有8宗,占15.1%。其中,女方起诉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有6宗,占
11.3%;男方起诉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利的有2宗,占3.8%。
抚养方因违法犯罪正在服刑或劳教,不能抚养子女
一些案件的原抚养人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送劳动教养,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情况后,为防止子女由对方亲属抚养时疏于管教或受到不良影响,
妨害其健康成长,而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如张某(男)和李某离婚时,婚生儿子的抚养权被法院判给经济条件较好的张某。2001年初,张某因犯抢
劫罪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李某便在同年5月,起诉要求变更其儿子的抚养权。由于上述原因而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案件有5宗,占9.4%。
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再婚,对方担心孩子受到虐待而提出变更抚养权
在当前法院审判的变更抚养权案件中,有的取得抚养权的当事人离婚后再婚,另组新的家庭,无抚养权的一方担心对方再婚后,精力分散,对小孩的照顾
和抚养会有所疏忽,更担心小孩会受到继父(或继母)的虐待,便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如江某和何某离婚时,婚生儿子被判给男方江某抚养。
1999年底,江某再婚并在2000年8月再生育一个小孩。何某担心江某无法同时照顾好两个小孩,更担心其小孩会被继母虐待,于是在2001年初向法院起
诉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类似原因引起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有2宗,占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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