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款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骗受害人以各种名义签订虚假高利贷合同,虚高金额的数额是原来的两倍甚至几倍。然后,以受害人违约为由,强迫受害人按照虚假的高额贷款金额还款。然后,利用受害人无法当面还款的步骤,迫使受害人用新贷款平衡账户,借款金额大幅增加。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全文6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