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全程运输货物损害负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全程运输过程中对货物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当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某一特定运输区段时,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确定应当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多式联运经营人需按照相应区段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责任限额的确定情况
1.当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无法确定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则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这意味着在此情况下,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确定将不再依赖于特定运输区段的法律规定,而是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
2.如果多式联运中包含海上运输方式,并且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无法确定的运输区段,那么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将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体现了海上运输在多式联运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规定: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确定,主要依据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是否能够确定。
(1)如果能够确定,则适用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2)如果不能确定,《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确保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得以明确和统一。
2.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包括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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