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式联运中,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如何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时间:2023-08-18 09:12:09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了一项从北京至纽约的多式联运合同,全程运输分为三个区段,首先是从北京至天津的公路运输,其次是天津到旧金山的国际海运,最后是从;旧金山到纽约的铁路运输,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能够确定发生在中国的公路运输区段,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就按中国的公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进行确定;如果发生在国际海运区段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发生在美国的铁路运输区段,就应按照美国的铁路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二、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有时不易查清,对这一类货损采用某项统一规定的办法确定经营人的责任,在我国主要是按照民法典运输合同一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在货损区段能够确定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向其他承运人追偿;如果货损的区段不能确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无法向任何人追偿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摆脱这种损失,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取得适当解决。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依据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及国际上的实际做法,构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应该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它可以口头、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制定。

2)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他是本人,而非托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多式联运人的范围并非仅限于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无船公共承运人等均可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3)必须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连续进行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定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单到底(如果签发多式联运单的话),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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