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售卖、走私以及运输和生产十公斤以上不满百公斤的白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鸦片或者其他大量毒品,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必须同时缴纳罚金。
但是如果只是制作、售卖、走私、运输和生产不满二十公斤的白粉、不满十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相对较少的毒品,则应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有限制行动的禁令,并且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在特殊情况下,处罚可能会加重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缴纳罚款。
如果涉及制作、贩卖、运输、生产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大量毒品的情况,那么这个人将会面临从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严厉惩罚,除了司法判决,还将面临没收其所有财产的附加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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