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委托合同范本
甲方:煤矿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甲方全体股东(签名):
乙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煤矿转让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属自己所有的并有权转让的煤矿委托乙方负责将煤矿转让给受让人。甲方保证煤矿全体股东(包括隐名股东)同意将煤矿转让,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和纠纷。
二、委托转让的方式及佣金的支付:
1、甲方将煤矿以转让底价人民币万元委托给乙方将煤矿转让给受让人,乙方有权在万元底价的基础上加价转让给受让人,超出底价万元的部份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佣金,归乙方所有并有权自行支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同意或不支付给乙方。【特别约定:A、如转让价格在底价万元至亿元(含亿)成交的,在先扣除人民币万元归乙方所有后,其余万元至亿元之间的剩余差价,由甲、乙及乙方隐名
合作伙伴共同平均分配;B、如超出亿元成交的,则在先扣除人民币万元归乙方所有后,其余万元至亿元之间剩余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超出亿元的加价部份归乙方隐名合作伙伴所有,甲、乙方均不得参与分配】买受人不要求甲方办理生产规模万吨/年的相关证照或要求甲方办理生产规模万吨/年的相关证照,但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的,甲方自愿在:交易价格-1500万元=甲方实际收取的转让款,1500万元归乙方所有。如交易价格为万元或以下的,则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佣金为交易价格的5%。煤矿交易达成协议的,则甲方在买受人支付第一笔买受款时(无论是任何名目的款项),即按本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佣金。
乙方以超出转让底价的价格向买受人报价的,甲方必须无条件以该价格和乙方与买受人商谈,未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同意的,甲方不得自行改变乙方向买受人的报价,反之,视为甲方违约。
2、甲方在与买受人商谈和签订上述煤矿转让协议时(“煤矿转让协议”的含义: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转让的,也视为本协议所指煤矿转让,均以本协议约定执行),必须约定将煤矿转让款分别划入甲、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取该款数额为本协议上述第二条第1项约定的加价部份),(佣金)款项一经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即归乙方所有并自行支配。
3、煤矿转让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变相转让(A、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出具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为1个月,即到年月日止;B、本协议有效期限为1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如甲、乙方与买受人开始煤矿转让谈判,则不受1个月有效期限制,自动延续至煤矿交易完成,转让款付清完结为止,甲方出具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自动顺延,但在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与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否则视为违约;)。
甲方不得以乙方加价部份过高或其他借口拒不签署转让协议,反之,视甲方为根本性违约。
4、煤矿转让涉及所有税金,由甲方统一缴纳,包括但不限于超出万元以外乙方实收部份。
5、指定账户
A、甲方指定账户: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B、乙方指定账户: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三、甲、乙双方明确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无任何重大误解、无任何显失公平、无任何胁迫的情形,且明确确认并知晓一经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时,必须守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煤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日期:二O一一年月日
二、转委托是什么意思
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三、转委托诉讼代理
所谓转委托诉讼代理(简称转委托),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代理诉讼的委托后,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又将诉讼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委托他人代理。实施转委托行为的人叫转委托人,接受转委托代理诉讼的人叫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叫复代理人。转委托诉讼代理,也称为复代理。
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托后能否转委托的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4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上述《规范》由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发不属于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既是出于维护其民事权益和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基于其对特定委托对象的信任。如果允许委托诉讼代理人私自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那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如无特殊情况,应认真履行诉讼代理职责,不宜再将诉讼代理权转委托他人行使。但这并不排斥转委托诉讼代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只是须严加掌握以下条件:
1、转委托人必须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
2、必须是转委托人基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
3、必须取得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
4、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5、转委托代理的权限不得超过委托人原来授予的权限,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为诉讼行为、执行代理职务。
6、由原委托人与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转委托代理事项另行签订诉讼代理合同,并由法院严格审查。法院审查通过的,也应当及时地通知对方当事人。
实践中适用转委托诉讼代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在转委托诉讼代理中,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仍然是原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此,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仍归属于原委托人,而不能归属于转委托人。
2、如果原诉讼代理人已将全部诉讼代理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那么原诉讼代理人应当退出诉讼。
全文2.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