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是否可以列入工伤目录?
时间:2023-07-03 10:55:56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肺癌是一种常见病,不能进行工伤鉴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职业病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肺癌花了八万新农合医保报销比例

肺癌花了八万新农合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1、治疗费用为0-4万元以下报销85%;治疗费用为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治疗费用为8万元以上报销95%;

2、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不予报销。

农村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如下:

1、急性心肌梗塞、唇腭裂、结肠癌、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乳腺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脑梗死、血友病、1型糖尿病、甲亢、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

2、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的,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3、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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