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纠纷有哪些特点?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请阅读以下文章了解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纠纷知识,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纠纷产生的原因1、公司内部制度不完善。如有的公司章程只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规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职权范围,这将导致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滥用权力,而相关纠纷发生后也没有“规矩”可循。再比如有的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公章保管不严。当股东、董事、总经理身份发生交叉时,财务制度无法有效约束相关人的行为
2.许多公司没有在公司章程或营业执照中明确当事人的具体身份,未对公司成立后的具体职责分工和授权作出规定。当事人侵权行为发生后,公司拟以“经理”或“董事”的称谓,或当事人在有关文件上签名,主张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这往往使法院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身份和行为的性质
3.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定义含糊不清《公司法》第148条和第149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表达过于笼统和简单,容易被回避。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当事方从担任公司高管的对方那里获得一些私人折扣。其行为是否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否对公司利益造成长期损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
公司与高管之间的矛盾容易激化,没有协商的土壤。有的公司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高管人员涉嫌贪污、挪用资金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施压手段极端,往往会加剧公司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矛盾,导致高级管理层不愿意与公司合作,给公司决算和财务账册的整理、转让带来困难。诉讼时效:1.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分别为董事。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章程规定的非法程序和表决内容属于决议可撤销情形,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决议。超过规定期限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议内容不合法,属于决议无效的情形。《公司法》对股东因决议无效提起诉讼的期限没有限制。因此,股东确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受60日的限制符合本条第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协商股权收购事宜;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依照本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九十日届满。股东逾期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公司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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