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章程规定的非法程序和表决内容属于决议可撤销情形,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决议。超过规定期限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议内容不合法,属于决议无效情形。《公司法》对股东因决议无效提起诉讼的期限没有限制。因此,股东确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受60日的限制。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股东应当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协商股权收购事宜;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依照本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九十日届满。股东逾期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全文3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