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代表公司诉讼的情形为:
1、股东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董监高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3、公司的其他人员怠于行使权利或情况紧急,不起诉可能损失公司利益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现在法律对股东诉权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现行法律对股东诉权的规定如下:根据现行《公司法》第151条的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临时股东大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条件是不同的,具体是:
一、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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