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违章搭建
违章搭建是指未经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与认可,在规划审定的图纸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搭建的地下室、车库、阳光屋、游泳池、加层及自建的有顶走廊等。
违章建筑目前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违反了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且没有经过相关的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做主搭建或者是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设施。
违章建筑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违反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建设而成的,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的存在形式一般如下:
没有申请或者是申请没有获得批准的,并且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擅自做主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建成的建筑物;擅自做主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而建成的建筑物;临时建筑建设后,并且超过有效期限没有拆除,从而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相关的主管部门骗取建设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违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其他建筑物。
二、小区公共区域私搭乱建
业主如何维权
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小区公共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2)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3)销售合同有约定。即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除此之外,露台一般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
其次,应明确何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中极为普遍的法律概念。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设施。上述案件中,王刚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属于公共部分的露台上加盖的阳光房确属违章建筑,既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改变了原设计用途,也影响了小区整体观瞻,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故王刚理应立即拆除违章建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案件中,李欣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的行为,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三、建筑标准
建筑标准是指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按照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国家对民用建筑规定的一些标准。
如对住宅建筑分为一、二、、三、四类,各类住宅平均每户建筑面积、户室比、室内层高,上下水和厕所的设置,楼地面及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等;对办公楼、教学楼、病房、食堂等规定,平均每一职工或学生所占建筑面积,室内外装饰,楼地面及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等。
对一些专业性工程,通常由其主管部门规定建筑标准,如公路有路面等级,桥涵有宽度载重量;
港口码头有停泊船只的吨位和吞吐能力等。形态准则中控制建筑的限度在每个社区都有所不同。
建筑标准不是形态准则中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它是能够使准则更加全面成功的组成部分,使准则中的管理更加客观,并最终带来高品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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