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试用期不得延长。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作出相应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非法约定的试用期已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试用期内的月薪全额,按照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例如,雇主和雇员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但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如果雇主和工人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如果雇主延长试用期,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的规定,也属于非法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非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如果非法约定的试用期已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月薪全额,按照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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