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男子冒充领导干部行骗被逮捕,招摇撞骗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时间:2023-04-12 17:50:29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海南一男子冒充领导干部行骗被逮捕

7月25日,海口警方发布警情通告,向社会公开征集一起招摇撞骗案线索。通告显示,近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对陈建国涉嫌招摇撞骗案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陈建国(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海南临高人)长期通过冒充某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或工作组人员身份,虚构与领导干部之间的关系,到处宣扬传播虚假的案件信息等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随后以介绍工程项目、帮忙办事为名谋取巨额钱财。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陈建国已被抓获,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已对犯罪嫌疑人陈建国执行逮捕。为深入推进案件侦办,进一步寻找该案被害人,指控犯罪嫌疑人,现特向社会公开征集线索,未曾报案的被害人请务必携带身份证明、资金来往等材料至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报案并制作笔录。对举报线索和报案人员,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

二、招摇撞骗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对于招摇撞骗罪量刑的数额,是没有要求的。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5、犯罪目的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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