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具体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1、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2、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小区业主权利义务
小区业主权利有: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等。小区业主的义务有:遵守小区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则、维护环境卫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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