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拖车费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依据
时间:2023-08-11 08:45:51 4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如下: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下: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拖车费用不一定就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支付,也有可能由执法机关、保险公司等来承担。果发生交通事因收集证据需要,故拖车费是由执法机关出的。此外,对于交通管理部门因为因为需要认定事故责任而进行的拖车行为,后期车主提车的时候,也并不需要缴纳停车费。

发生交通事故拖车费由谁负责

一、发生交通事故拖车费由谁负责

1、发生交通事故车拖车费一般由车辆所有人进行承担。如果属于行政执法范围内,拖车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1、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3、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4、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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