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员工伤亡如何赔偿?
时间:2023-06-09 18:47:17 2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非法用工包括哪些方面?

1、用工单位不合法: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应依法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单位;

(2)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

(3)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2、合法单位用工行为不合法:聘用童工、聘用未被批准在国内工作的外籍员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如何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3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办法》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怎么办?

《办法》第7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办法》第8条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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