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员工辞职补偿有何规定
时间:2023-05-02 16:13:41 3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辞职是工人的权利,不需要雇主的批准。

2。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

4。如果你在试用期,你可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随时辞职。之后,你可以提前3天通知。单位在合法用工的情况下,未与劳动者签订处罚条款的,不得扣除被辞退劳动者的工资。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限,方可约定违约金的条款。

7。不合理拖欠、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按照劳动法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并采取欺诈、胁迫和利用他人危险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赔偿。2008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工作时间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职工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给予经济补偿。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6个月以下的,按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您无过错),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分别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要求经济补偿。

6。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可在2008年1月1日前领取,半个月工资可在2008年1月1日后领取。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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