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条款
时间:2023-03-31 14:23:21 1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一、治安案件如何结案?

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对应案件疑难复杂、违法嫌疑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查取证,不能因超过法定期限而终止调查,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作出治安处罚。

二、哪些情形可以撤销案件或者宣告无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请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终止侦查的情形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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