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举报刑事诉讼时效中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追诉时效是没有中断情形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连续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司法机关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举报职务犯罪可采取哪些方式
举报职务犯罪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这一民主权利,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举报中心,通过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等,以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举报职务犯罪通常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电话举报,就是举报人按照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的性质,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2)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讲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以书面的信函的方式,投寄给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3)当面举报,就是举报人就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亲自到有关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当面向举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
(4)预约举报,预约举报是当面举报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举报人就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实现与举报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联系,约定时间、地点以及接待人员,进行当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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