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表明其并无悔改之意,前罪所体现的人生危害性并没有消除,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因而对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例如,行为人于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行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88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
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刑事犯罪是属于连续的犯罪或者是持续的犯罪,诉讼时效是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后开始计算的,如果在追诉时效内又重新犯罪的,追诉时间重新开始计算,这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除了诉讼时效中断,还有诉讼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延长一般是指不受限制,例如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后,无论经过多久都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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