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区别及应用原则
时间:2023-08-30 07:47:28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区别及应用原则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区别如下:

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

3.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制裁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5.执行的程序不同。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有: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处理的应用原则是复议前置原则。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需要多久内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罚款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上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三、行政处罚会留案底吗

行政处罚不会留案底。但是会留有行政处罚记录,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n (一)书证;\n (二)物证;\n (三)视听资料;\n (四)电子数据;\n (五)证人证言;\n (六)当事人的陈述;\n (七)鉴定意见;\n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n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n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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