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写孩子名字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3-03-05 14:31:19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父母以子女的名义购房,这种行为可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我国,赠与行为是诺成合同,表示有赠与承诺即生效。但在标的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因此,这就要分两种情况对待。

1、房子已办理房产证。房产权利的产生,是以房产证为标志的。房产证一旦颁发,则房产证上所有权者名字之下对应的所有权已产生。即赠与的财产,赠与人已完成交付。此时,夫妻两人离婚,涉案房产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第三人的财产,夫妻当然没权利分割。

2、房产证没有颁发,但购房合同是以子女的名义签的。此时,虽然房产的权利尚未形成,但它是将来确定房产归属的唯一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赠与交付的完成是以父母为子女交纳购房款而体现的。因此,这种赠与行为也不能撤销,房产自然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离婚时赠与子女财产未过户死亡有效吗?

离婚时赠与子女财产未过户死亡的情况下,依然有效。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之中约定,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中的房产赠与给双方的子女,应认定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基于该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当事人可以证明在订立该离婚协议之时受到欺诈或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否则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因此,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双方约定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但是鉴于双方约定的赠与物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双方共同达成一致意见,撤销赠与,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该赠与经过公证,夫妻或男女双方则丧失任意撤销权。不过如果双方的子女作为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共同依法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物。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二、离婚房屋分割的规定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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