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见孩子的证据种类问题:不让见孩子的情况分为婚内分居和离婚后探视权行使,情形为前一种时证据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对方不让见女儿的事实;人证,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不让见孩子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情形为后一种时证据有:双方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其中包含有探视权的部分;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对方不让见孩子的事实;人证,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不让见孩子是“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不让见孩子的证据留存问题:书面的协议等需要妥善保管;口头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要多地保存,最好盖上时间戳。
侵犯隐私如何保留证据
在现实生活里,当对方实施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可以通过收集对方公布的某些未经允许公布或者非法获得的信息,来证明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将我们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之类的。但是根据实践情况,要搜集一些特别的侵犯隐私权行为的证据是十分困难的,我们不仅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还需要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如果我们的隐私被侵犯了需要收集证据,建议咨询律师并告知详情,律师会提供专业的意见,一对一解决也比较有效、快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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