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请求权条件
时间:2023-03-23 06:20:18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持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买其股权的正常程序是:①公司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②异议股东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使不得投票赞成被提议的公司行动;③异议股东当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即股权收买请求权受阻时,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决定收买价格。法院在确定收买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该估价应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前一日股票的公平价格为准。

一、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自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依照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依照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股份回购注意事项

股份回购作为一种调整资本运作与企业经营的重要方案,有利于维护公司稳定及发展。但股份回购也有其风险所在,不加以限制的股份回购将侵害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影响股票市场的交易。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股份回购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做好回购和现金预算,保证公司具备良好的支付能力,尽量降低一次性巨额支付带来的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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