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给出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因此,答案为“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营 业 期 限 届 满 或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 通 过 决 议 修 改 章 程 , 股 东 可 要 求 回 购 股 权
股权转让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属于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因此,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但需满足一定条件。股权转让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由股东会表决通过。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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