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了看守所也有无罪释放的情况,通常是在看守所拘留期间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最后作出无罪判决的,也会无罪释放。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看守所释放流程
看守所释放流程为:1、结算罪犯劳动报酬并领取《出监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审核表》,交给罪犯本人签名确认,报监区长审核。2、罪犯刑满之日24小时内办好释放手续,签发《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正本给被释放人员;而副本、《出监鉴定表》及判决书抄件移送安置地公安机关。3、释放时,发给路费。4、释放人员30日内到原籍办理户籍登记手续。5、无能力生活者,由政府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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