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要求暂缓逮捕,侦查活动继续进行
时间:2023-09-28 09:40:09 3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一定时间内,国家司法机关会完全剥夺被拘留或被控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是逮捕的定义。检察院不批准继续侦查,即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原侦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一步调查案件部分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返回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查。但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程序已经取消。

在一定时间内,国家司法机关会完全剥夺被拘留或被控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是逮捕的定义。检察院不批准继续侦查,即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原侦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一步调查案件部分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返回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查。但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程序已经取消。

检 察 院 逮 捕 与 侦 查 的 区 别

批捕与逮捕的区别在于,逮捕令是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由检察院批准,公安局长签发逮捕令。而批捕是公检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令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而批捕则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逮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被拘留或被控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批捕是公检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两者的区别在于,逮捕令是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由检察院批准,公安局长签发逮捕令。而批捕是公检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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