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损害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独特新颖性的公开发明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主办或认可的世界级展览会上首次陈列展示的发明创造;
其次,是在特定的学术研讨会或科技交流会议中首次公开表述的发明创造;
最后,如果他人未得到发明人或申请人的授权,擅自发布、透露或传播其相关的发明创新成果,则不会对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产生不利影响。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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