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预查封与正式查封之间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预查封主要适用于在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尚未获得产权登记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
一旦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成功取得了权属登记资格,便会转入正轨并进行重新查封。
而正式查封则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报请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对土地登记簿上的情况进行记载与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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