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俩为了共同生活及事业发展而欠下的债务,是需要依据特定标准来进行衡量的。
若某一方因进行自我提升、发展个人事业等目的所产生的债务并非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该方不应承担这项债务的对应责任。
然而,如果涉及到的是在离婚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负担的债务问题,无论其出现的时间点顺序如何,都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在一方因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此类共同债务时,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对于这些共同债务,应该先用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任意一方的个人资产进行偿还;
若是双方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则无论他们是否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都无需遵循固定比例分摊债务,即可以忽略双方是否已经实际离婚这一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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