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海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是什么
2020年青海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是关于印发《青海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险种
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二)适用对象
已参保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
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2020年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截止前未做申报核定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二、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
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020年2月至4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免征。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不含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和缴费年限趸缴部分。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六、做好减免缓缴期间待遇衔接
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待遇。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允许为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申请养老金预发,允许参保单位为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申请单独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失业情形的,正常进行失业金申领核定;发生工伤(亡)的情形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认定为工伤(亡)后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按各统筹区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正常享受相关待遇。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医保经办机构自企业缴费之月起,按原政策规定足额补划缓缴期间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先由职工个人现金垫付,待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后,通过手工报付从个人账户划入资金中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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